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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第4条

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劳务费用的核算与支付由甲方负责。甲方于每月    日将上月

的派遣人员考勤汇总表及工资金额发给乙方,并通知乙方开具合

法的劳务费收据或发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税务收据后的 

日之内以支票或电子汇款的方式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

1.派遣人员的报酬(甲方确定乙方派遣员工的工资每月     元,

其他补贴每月     元,甲方根据派遣人员的每月出勤情况计算

 

并支付。

2.派遣服务管理费用。

3.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按本市的最低标准计算支付,个

人支付部分由乙方从其工资中代扣,单位缴纳部分由甲方支付

给乙方代缴。)

4.派遣员工工伤、病假医疗期内的基本生活费。

5、派遣员工的福利费。

(三)管理费用的标准:

甲方按照每人每月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派遣服务管理费。

(四)

 

乙方应于每     日发放上月   日至上月    日的人员报酬,派

遣人员的银行卡、工资条由乙方负责办理、发放。(社保个人缴费部

分、个税由乙方代扣)。

乙方确保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及乙方与劳务工的《劳动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