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
第4条
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劳务费用的核算与支付由甲方负责。甲方于每月 日将上月
的派遣人员考勤汇总表及工资金额发给乙方,并通知乙方开具合
法的劳务费收据或发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税务收据后的
日之内以支票或电子汇款的方式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
1.派遣人员的报酬(甲方确定乙方派遣员工的工资每月 元,
其他补贴每月 元,甲方根据派遣人员的每月出勤情况计算
并支付。
2.派遣服务管理费用。
3.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按本市的最低标准计算支付,个
人支付部分由乙方从其工资中代扣,单位缴纳部分由甲方支付
给乙方代缴。)
4.派遣员工工伤、病假医疗期内的基本生活费。
5、派遣员工的福利费。
(三)管理费用的标准:
甲方按照每人每月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派遣服务管理费。
(四)
乙方应于每 日发放上月 日至上月 日的人员报酬,派
遣人员的银行卡、工资条由乙方负责办理、发放。(社保个人缴费部
分、个税由乙方代扣)。
乙方确保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及乙方与劳务工的《劳动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