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裁减人员向市劳动局报告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
企业裁减人员方案;
(2)工会或全体职工对裁减人员方案的意见;
(3)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的证明书或市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盈亏情况评估后出具
的资产证明书。
6、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男职工年满 50 周岁,女职工年满 45 周岁的;
(5)残疾职工;
(6)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只允许裁减一人;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裁减人员。
7、企业裁减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支付经济补
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