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
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
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
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
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
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
三十个月内累汁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
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
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
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
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
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
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