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
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
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
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
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
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
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 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
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