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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须知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

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

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

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

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

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 一 ) 劳 动 者 在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的 ;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

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

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

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用人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合同空白之处应协商一致后填写,不需协商之处可以写

“ ”

 

无 或划掉。

6.劳动合同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