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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失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

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
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
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

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
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
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裁减人员。

笔者认为企业在适用无过失解除时,应注意如下事项:非因工负伤是指劳动者不是

由于工作原因受伤;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的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
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
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客观情况是指除劳动者
和用人单位主动采取的行为之外的不以二者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情况;裁减人员时,应当
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裁减人员,在 6 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
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

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 5 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
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

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
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
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
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
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
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