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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扣分 ------ 每 1分等于 10 元人民币。

 

第十条 有以下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规定以外工作者。
(二)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者。
(三)工作不力,屡教不改者。
(四)妨碍现场工作秩序者。
(五)初次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六)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七)在工作区内未佩厂证或未穿工衣者(未发放工衣者不在此列)。
(八)在工作区内穿背心、短裤、拖鞋或赤脚者。
(九)在厂区,宿舍随地吐痰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及其它杂物者。
(十)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者。
(十一)破坏生态及环境卫生者。
(十二)打卡、打饭插队者。
(十三)晚上不按规定时间回厂者。
(十四)在工作时间吸烟者。

 

第十一条 有以下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记小过处分: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能如期完成者。
(二)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或不举报者。
(三)因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但不太严重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五)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份利益者。
(六)对同事恶意攻击者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七)在工作时间睡觉者。
(八)在工作时间玩手机者。
(九)私自动用消防设施者。
(十)上班时间没有放行条而强行外出者。
(十一)代人打卡或迟到早退不打卡者。

 

第十二条 有以下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擅离职守,致使发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泄漏公司机密者。
(三)遗失经营的重要文件,物品者。
(四)撕毁公文或公司有用文件者。
(五)在工作时间睡觉者情节严重者。
(六)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七)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八)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九)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名私用他人印章、未经核准擅自使用印章者。
(十)威胁、恐吓上级主管者。

 

第十三条 对于情节十分严重,大过已无法应用的,可使用扣分制,需经各

级主管签核,公司最高领导核准后即可生效。

 

第十四条 开除。有以下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者,通告给予开除:
(一)订立劳动合同或商务合同时使用虚假证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