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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 罚

 

第八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
可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九条:为了达到对职工违纪行为处理的完整性,在本章中规定了经济处罚、解除劳动

合同等行政处理办法,应与行政处分共同执行。
 

第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根据其行为的影响大小、严重程度及认识态度等 ,
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的:
 
 1、职工迟到、早退的,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按照绩效考核方案给予经济处罚。

 

⑴职工迟到、早退时间超过半小时的,按半天旷工处理;职工擅自离岗或不到岗、脱岗

的,按旷工处理。
 

⑵职工因迟到、早退而耽误运营车辆发车、影响运营生产的,按照缺旷班趟次进行经济
处罚;缺旷班趟次累计达一个生产计划工作日的,按照累计旷工一天计算。
 

⑶职工因经常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仍无效的,累计旷工达七天的,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职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十五天或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十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无正当理由完不成生产任务的:

 1、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或因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而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在给予批评

教育的同时,并按照绩效考核方案给予经济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行政处分;
 

 2、职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或年内累计五个月完不成生产任务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职工不服从管理,不听从指挥,不履行工作职责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可给
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职工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给企业造成经济

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1、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含客伤)的,按照企业有关规定处理。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法律手段追偿经济损失。
 
2、职工未经批准私自动用车辆造成事故的,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

严重、影响恶劣的,解除劳动合同。
 

3、职工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外,并视损失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

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