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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

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

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 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

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

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

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

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

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

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卖方:             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