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
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
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 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
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
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
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
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
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
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卖方: 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