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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应当向被
审计单位报告,如有需要,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一般应采用抽样审计方法。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以获
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
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对其
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
以关注,必要时,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八条 在电子数据处理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执行审计程序时,不
应改变审计目标与范围。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
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
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
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意见类
型的审计报告。在表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情
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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