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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

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 3 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 60%,且其出资额不低

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 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

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6 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

书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

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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