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了解自己要告诉对方的问题;
(四)要尊重对方的人格;
(五)将口试结果随时记录于口试记录单内。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各级职员之任用,均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及工作之需
要为原则。
第十四条 凡参加口试成绩优良者,由申请单位主管决定录用后,即交由
人事部门通知报到试用。
第十五条 凡经通知报到试职人员,应先办理以下各项手续:
(一)缴验学历及经历证件复印件各一份、2 寸半身照片二张;
(二)填写人事资料表;
(三)填写服务志愿书一份;
(四)保证书一份;
(五)抚养亲属报告表一份。
第十六条 凡经甄选合格之人员,应按通知指定之日期至本公司报到,倘
因故未能按期报到者,须申请延缓报到,否则即以弃权论处。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各级新进职员之试用期限均为 40 天。
第十八条 在试用期间内,如有任何一方对试用情况不满,均可随时终止
试用,试用期满双方认为满意时,由人事部门签报总经理,正式通知任用。
第十九条 凡经正式任用之职员,均由公司发给任职书。
第二十条 本公司各级职员一概须依本节之规定,觅具保证人。保证人应具
下列资格之一,并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为限。
(一)铺保:资本充实,并经合法登记之商店。
(二)个人保:1.有正式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
2.担任委员级以上之公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新进职员,应于办妥保证书及服务志愿书后方得报到。
第二十二条 凡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器材、产品及仓储人员之保证,
限于铺保,并经本公司认为确有保证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