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证书或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企业培训师的教师应
具有本职业高级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 2 年以上,或具有相关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培训教师由负责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1.7.3 培训场地设备
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标准教师和具有与培训师业务工作相关的多媒体教学设备的模拟
教学场所。
1.8 鉴定要求
1.8.1 使用对象
从事和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助理企业培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一年实习期满,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
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 3 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
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企业培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 3 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
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等同学历),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 5 年。
(3)取得本职业助理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满 4 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
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高级企业培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 4 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
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 7 年。
(3)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 3 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
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并取得本职业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满 4
年,经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笔试;专业技能考核采取现
场模拟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 60 分以上者为合格。
培训师、高级培训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和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于考生的配比为 1:20,每个标准教师不少于 2 名考评人员;专业
技能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 1:8,且不少于 3 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 5 人。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为 90 分钟,专业技能考核为 120~150 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为 60 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