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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

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

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

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

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

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

围内有效。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

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

育培训经费总额的 40%。

  第八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优先录用

技工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九条 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

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聘请经考核合格的专

职教师依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第二章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第十条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