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过一次:扣减三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大过一次:扣减十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 请假旷工的扣减标准
(一)旷工者照天数计,每天扣减 2 日份薪额的奖金,不足一天者以一天
计。
(二)凡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 10 天以上者,每超过 1 天扣减 1 日
份薪额的奖金。(服务未满一年者,照比例折算)
第九条 考绩加发标准
凡年度考绩依下列等级加发
(一)优等者加发 10 日份。
(二)甲等者加发 3 日份。
(三)乙等者不予加发。
第十条 年度计算
由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一条 发放日期
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春节前发给。
第十二条 实施及修订
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