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在咨询了其认为合适的法律与会计专家后依诚信原则确定。
“
”
期权
根据本方案给予的购买股票的期权。
“
”
期权协议
本 公司 与期 权人 之间 用于 证明 给予 个人 期权 的条 款和 条件 的
书面或电子协议。期权协议应受限于本方案下的条款和条件。
“
”
期权交换安排
待实施期权以较低的实施价格交换为另一期权的安排。
“
”
期权化股票
期权或股票购买权所针对的普通股。
“
”
期权人
取得本方案下已给予的期权或股票购买的权利人。
“
”
普通股
本公司之普通股。
“
”
母公司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至 少 百 分 之 五 十 点 一 ( 50.1% ) 的 表
决权的任何实体。
“
”
本方案
本员工股票期权方案。
“
”
限制转让股
根据下述第 11 条给予的股票购买权获得的普通股股票。
“
”
证券法
任何可管辖法域的证券交易立法及其修订案。
“
”
服务提供者
雇员、董事或顾问。
“
”
股票
依下述第 12 条调整的普通股之一股或多股股票。
“
”
股票购买权
指根据下述第 12 条的规定购买普通股的权利。
“
”
子公司
被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不 少 于 百 分 之 五 十 点 一 ( 50.1% )
表决权的任何实体。
“
”
税法
可管辖法域的相关税收立法(包括其修订)。
除 非根 据上 下文 另有 说明 ,对 男性 的指 称同 样应 包含 对女 性的 指称 ,本 问任
何定义的单数形式应同样包含其复数形式。
三 、 适 用 本 方 案 之 股 票
受 限 于 本 方 案 第 12 条 , 适 用 本 方 案 下 之 期 权 及 售 出 的 合 计 股 票 数 量 最 多 为
股。于本方案的有效期内,且当存在任何待实施的期权或股票购买权时,本公司
应始终保留不少于本方案规定数量的股票,并使该等股票处于已授权但未发行状
态,或将其作为库存股;或者以其它方式保证本公司履行其下述义务的能力。
如 果一 项期 权或 股票 购买 权因 任何 原因 过期 或终 止, 或在 未完 全实 施前 即成
为不可实施,或因参与期权交换安排而被交还,则除非届时本方案已终止,属于
上述各情况的未被购买的股票应成为依据本方案可以于 将来在给予期权或出售的
股票。但是一经实施期权或股票购买权,则其所针对之股票 便不应被返还于本方
案,并不应根据本方案参与将来之股票分配,除非在限制转让股的股票被本公司
以原价格回购并注销的情况下,此种股票(于那时已被授权但未发行)方可根据
本方案于将来被给予期权。
四 、 本 方 案 之 执 行
1、执行委员会
本方案应由董事会或董事会任命并依照准据法组成的委员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