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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激励措施,企业按照一定的条件向经营管理者发行股票期权,权证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

以一定价格认购公司的股份,这种股票期权制度,实际上可以看成是企业的一种创新管理方式,它与我

国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并无违背之处。

尽管在我国新的衍生工具和新的交易手段的开展,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

但这里所讨论的股票期权与期权交易所里进行的交易的那种金融衍生工具有本质的区别,

它的存在是以股票的存在为前提的。只要企业股票(或者预留股份)的发行和持有是合法

的,实行股票期权的激励机制就不会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

 

三、操作上可行

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前提是公司具有期权行权所需的预留股份。国外的股票期权

(ESO)计划所需的股票来源一般有三个途径:一是公司发行新股,即在公司发行的新

股中预留一部分作为实施 ESO 计划的股票来源,这是最通行的方式;二是通过留存股票

(TREASURY STOCK)账户回购股票,公司将回购的股票放入留存股票账户,根据 ESO

或其他长期激励方式的需要,将在未来时间再次出售;三是由原大股东出让一部分股权

用于 ESO 计划,这在公司由单一大股东控制时较为适宜。

在我国推行股票期权计划可以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以及回购结合起来。

由于《公司法》规定,我过公司除非处于核销股份的目的,否则不能购买本公司的股

票,因而通过留存股票账户回购股票在我国难以推行。在我国实施经营管理人员股票期权

计划所需要的股票来源,可以考虑通过发行新股和由原大股东出让一部分股权用于 ESO

计划两个途径,即将推行股票期权制度同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以及回购国有股等措施结合

起来,切实解决股票来源问题。

 

四、实行后有效

推行股票期权计划可以有效提高对经营管理者的激励,降低委托 代理成本,改善公司的经营绩效,国

外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我们认为在我国推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股票期权计划,对改善我国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