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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下降,就可以说公司信息披露不实。因此,信息披露其实是公司向投资者说真话的
一种约束机制,客观上起到证据的作用。
  通常信息披露有两种形式,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过去高管薪酬没有纳入监管时,大
多是自愿披露。所以我们看到很多公司并不详细披露公司高管的实际收入,而都是披露几
个高管汇总的收入,或者单个高管大致的收入。如果把高管薪酬纳入监管体系,就可以促
使高管薪酬的分类实际所得、所得的理由两部分内容变成强制披露项。如果公司业绩下滑,
高管收入反而上升,那就必须披露为什么高管收入会上升的原因。投资者可以去证实披露
的收入细节和理由,并看是否存在虚假或者不实信息披露,这就构成了对高管的法律约
束。强制信息披露还有另一项好处,让高管薪酬阳光化、透明化,从而反过来有助于经理
人市场的完善。
  约束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我国有关职能部门理该从单纯的行政管制转向多种治理机
制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