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
(七)当季服务未满 3
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
(八)
停薪留职期间不适用本办法。
(九)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终奖金发给办法
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 39 条、订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从业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
时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奖金数额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订。
第四条、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奖金
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
个月计)
。
(一)准给特别病假或公伤假者。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间得
予发给的公伤假除外。
(二)
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三)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发给前离职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处分中者,不予
发给。但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发放日期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 1 月 20
日发给。
第七条、奖惩的加扣标准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
金。
(一)嘉奖 1 次:加发 1
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记小功 1 次:加发 3
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记大功 1 次:加发 10
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申诫 1 次: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
(五)记小过 1 次:扣减 3
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记大过 1 次:扣减 10 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请假旷职的扣减标准从业人员于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
依下列标准计扣的(以元为单位)
。
(一)病假 1
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事假 1 日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婚假 1 日扣减 1/4
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丧假 1 日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丧亡请假在 5 天以内者,
每日扣减 1/4
日份薪的奖金。
(五)产假 1
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旷职 1 日扣 3 日份薪额的奖金,旷职半日扣 1.5
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九条、奖金提拨凡符合本办法第 4 条、规定,工作不满 1 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
比例提拨。
第十条、扣款处理依本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
第十一条、实施及修订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下表为各公司
年终奖金核发标准
达成率 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