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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
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至少两年的劳动合同和考勤记录等资料。在处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时
仲裁委能够获得用人单位提供的至少两年的关于加班工资的证据,所以在劳动关系存续
期间加班工资争议的时效一般应该追溯两年,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

致使申请人自行垫付医药费,申请人提出辞职,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承担申请

人工作期间看病治疗的医疗费用以及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的请

 

求。

    该案件追溯期已超过两年,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自提出仲裁申请之日前期限为两年的举

证责任。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予以举证和补证,由其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我们裁决用人单

位支付自提出仲裁申请之日前两年时间,即 2006 年 4 月至 2008 年 1 月期间的加班工资。

今后遇到同类案件,我们认为也应如此审理。如果劳动者能够提供出超过两年期限的相关

证据,仲裁委也应该延长加班工资的追溯时效,时效与劳动者举证的期限相一致。超过两

年加班工资追溯时效的举证责任应由劳动者承担。  

    值得强调的是,这里提到的两年加班工资追溯时效指的是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向前

追溯的两年时间。若出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后款中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自

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刚好一年提出仲裁申请的,同样由于仲裁委仅能够要求用人单位提供

其义务保存的期限为两年的相关资料,此时离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已有一年,用

人单位仅保存该劳动者一年时间的相关资料,所以加班工资争议的时效相应只存在追溯

一年的依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