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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费;

(4) 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5) 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6) 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7) 计划生育假期;

(8) 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9) 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10) 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
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
括:

(1) 生育费用自理;

(2) 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 子女托费自理;

(4) 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 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 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 行政处分;

(8) 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

(9) 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

(10) 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