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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制度的基本思想是损失共同负担,而海上保险的基本思想是损失补偿,因此两者在

 

观念上有根本区别,故现在已较少坚持共同海损说。

(2

 

)海上借贷说

  所谓海上借贷,是指在船舶起航前,船主或货主向贷款人借入资金,若船舶、货物在
航海中遇难,依其损失程度,可免除一部分或全部债务;若船舶、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
则须偿还本金与利息。这种海上借贷制度,远在古巴比伦时代就已存在。目前,多数学者

 

都倾向于认为海上借贷是海上保险的前身。

(3

 

)合伙经营说

  合伙经营是一种合伙经营海上贸易的制度。这种制度有两个当事人:一是出资者,一
是经营者。出资者将海上贸易所需的资本,如商品、船舶、货币等,交与经营者;经营者则
提供劳务,负责航海与贸易;经营的利润由双方分享。这种制度可追溯至巴比伦时代,通
常认为发生在 10~11 世纪的地中海沿岸。其实,更确切地说,这种制度应该是后世合伙

 

经营中的以劳务代替出资的始祖。

(4

 

)家族制度说

  家族制度是以血缘为主的相互救济团体,盛行于 1~16 世纪佛朗达士(Flan-ders)、
梅那比亚(Menapia)以及西普鲁士等地。这种组织的互助互济宗旨可以说就是保险思想,

 

所不同的是,海上保险从一开始就倾向于营利性质

3.

 

保险的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

  这一职能主要通过分摊损失和补偿损失两方面活动实现的。对一个人、一个家庭或一
个企业来说,灾害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发生灾害事故后依靠自身力量一般是难以克服
的。因此,要求得到经济保障成为客观需要,这是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前提。从整个社会
来看,发生灾害事故是必然的,并且有一定规律性,可以通过有关资料和概率论的科学
计算方法,精确地掌握灾害事故损失的规律,这就使合理分摊损失成为可能。保险的职能,
就是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化偶然为必然,把本来难以预测的损失,化为小额的、固定的
保险费,并集中起来,对投保后遭受灾害事故损失的企业、家庭或个人,给予补偿或给付

 

保险金,使保户及时恢复正常的经营或生活上重新得到安定。

  可以说,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出发点,也是保险的归宿,是保险职能最本质的体现。而
分摊损失和补偿损失,是保险组织经济补偿活动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手段,
后者是目的。没有分摊,就无法集中保险基金,也就无法进行补偿;没有补偿,分摊也就

”  

毫无意义了。保险可以促进社会的安定。所以,人们把保险称誉为 精巧的社会稳定器 。

  同时保险还能支持经济发展。加强防灾防损力量,扩大国际经济交往并进一步弘扬社

 

会互助的风尚。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在经济调节中有着重要地位。一是通过对少数受灾者进行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