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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
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
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
的缴费时间,按每满 12 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 12 个月不计算)
举例来说吧:
  如果你 2020 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 2019 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
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 30 个月,就是中断了 2.5 年,按 2 年算,你的基础
养老金就是 2017 年社会平均工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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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 月 1 日-12 月 31 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

 

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 2000 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 2000 元以上部分报销 50%,个人自付 50%;在
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 2 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
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
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
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
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
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
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
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 90 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 90 天的,每次住
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
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 360 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  
90 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
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
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
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 1300 元,以后住院为 650 元,最高支付限额为 5 万元;超
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资金支付 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 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 10 万元。住院费用的结
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注意啊: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