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十条 工会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
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
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一)建立定期协商机制的企业,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协商前一周,将拟定协商的事项
通知对方,属不定期协商的事项,提议方应当与对方共同商定平等协商的内容、时间和地
点;
(二)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交协商会议讨论;
(三)一般问题,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协议即可成立,重大问题的协议草案,应当提
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四)协商中如有临时提议,应当在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始得提出,取得对方同意后方
可列入协商程序;
(五)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代表分别在有关人员及职工中传达或共同召集会议
传达;
(六)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
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
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工会有权要求企业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
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平等协商意见一致,应当订立单项协议或集体合同。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十四条 集体合同主要规定当事人的义务和履行义务的措施。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劳动标准;
(二)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监督、检查;
(三)争议处理;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企业劳动标准包括:
(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增减幅度,最低工资,计件
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时间,劳动
定额的确定,轮班岗位的轮班形式及时间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
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四)保险:包括职工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
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及享受的条件和标准,职工死亡后遗属的待遇和企业补贴或救济等;

(五)福利待遇:包括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修建,职工文化和体育活动的经费来源,职
工生活条件和住房条件的改善,职工补贴和津贴标准,困难职工救济,职工疗养、休养等;

(六)职业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培训,转岗培训,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及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