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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

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

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无效情形。这里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

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其目的是改

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

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

的合同都认为无效是不妥当的。

    (二)订立劳动保同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而无效。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

相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

很多,包括:1、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

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应聘的劳动者并没有这种资格,提供

了假的资格证书;2、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如一

家小型化工企业招聘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妇。但有的妇女来应聘,故意隐瞒

其已怀孕的情况,应聘上岗后不久就提出已经怀孕不能倒班上岗。等等。采取欺诈手段订

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威胁是指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

一方迫使另一方处于恐怖或者其他被胁迫的状态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涉及生命、身体、

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

    (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属于禁止用

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的内容。这也是合同的一般原则。通常表现为,劳动合同简单化,法

” “

定条款缺失,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有的甚至规定 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 , 用人单位

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

排 等霸王条款。

    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是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用人单位对

劳动者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用人单位利用合同形式对劳动者的生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