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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考勤卡复印件

    李女士提供其考勤卡复印件是为了证明公司对其进行考勤,以及自己加班的情况。材
料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考勤卡复印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公司对于中高层管理人员均不
进行考勤。由于考勤卡仅有复印件,且复印件上面没有公司的公章及相关人员的签字,在

 

李女士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该考勤卡复印件的证据效力较差。

(2

 

)关于公司原总经理张某对李女士出勤情况的确认单

    李女士提供的这份确认单上有其在职期间的所有加班考勤,有原公司总经理张某的签
字,但没有签字的具体日期,在李女士任职期间,张某在公司任总经理的时间仅为其中
的一年时间。李女士认为其原来的直接上级张某已经对其加班的考勤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
即使有部分时间张某并不在任期,但张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作为其直接上级,可以对

 

其以前的加班情况进行追认,故李女士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加班情况。

材料公司对于确认单上的签名系张某不持异议,但认为这个确认单是不真实的,且张某

并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确认单上的签字并不代表公司的行为。鉴于该份确认单存

 

在较大的瑕疵,以及张某的身份情况,该份确认单的证据效力较低。

(3

 

)关于加盖公司公章的出勤记录

    李女士提供的这份加盖公司公章的出勤记录上记录着李女士一段时间的出勤情况,对

于该份证据,材料公司认为虽然出勤记录上的公章是真实的,但公章下面没有任何负责

人的签字以及日期,认为是李女士私自加盖了公章。我们认为在公司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

 

下,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就代表了公司的意思,因此,此份证据的证据效力较高。

 

 

二、关于李女士所在财务经理岗位是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本案中,材料公司认为公司已经对李女士所在的财务经理岗位申请了不定时工时制,

且已经得到了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因此,李女士平时及休息日的加班,公司不应支付

 

加班费。

    李女士则认为自己从来不知道公司为其所在岗位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故对其不适用。

我们来看一下,材料公司确实在 08 年 2 月份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