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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上,双方为小慧的医疗期究竟应该为几个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小慧的辩护律

师认为根据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的法律法规规定,小慧在工作期间患上精神分裂症,

此情形符合特殊疾病的医疗期规定,到目前为此,小慧尚未有 24 个月的医疗期。根据

劳动部规定,小惠还在医疗期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双方

 

之间仍然存在着劳动关系。

    而公司方面则认为,根据我国劳动部颁发的[1994]479 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

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

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其

中第三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

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本案中原告在苏州爱普生有限公司工作的年限未满

五年,且本人实际参加工作也未满十年,所以适用该条例。同时我国《劳动法》第二十

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小慧患病后仍然支付

了九个月工资,并缴纳了相关的医疗保险费用,已经超出了三个月的规定。现双方的

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公司终止与小慧的劳动关系并非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没有违

 

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经过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