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直接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侵权之诉。
因为竞业禁止协议中可以约定雇员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保守雇主的商业
秘密,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将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合在一起,或者在竞业禁止协
议中约定保密条款。
综上所述,竞业禁止是限制从事某种业务、行为和营业;商业秘密保护是限制对商业
秘密的泄漏和使用。虽然两者经常结合在一起,但前者是通过对劳动者就业和择业的限制
来维持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后者是通过对知识产权采取保密措施来保护用人单位的财
产权利。两者的性质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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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取得工资而支付的对价
劳动,应当包含一般知识、经验
“
”
和技能以及商业秘密三个部分。通常, 一般知识 是指一个劳动者在就业前所获得的必须
“
”
的生产和生活常识; 经验和技能 是指劳动者从事本行业所应当掌握的本行业共有的普
“
”
通技术、积累的非诀窍类的一般经验;而 商业秘密 则是用人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能
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特殊信息。
我国的现状是人才流动不够,劳动报酬不高,竞争不规范,用工保护及社会保障制度建
设不完善。因此,笔者认为竞业禁止应当慎用,应当将含有保密内容的竞业禁止约定限定
“
” “
”
在除 一般知识 、 经验和技能 之外的合理范围内,使得用人单位真正能够将确实属于自
“
”
己的 商业秘密 予以保护。另外,在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应当充分考虑竞业
禁止所限制的时间、地域和范围,以及受竞业禁止限制的劳动者的补偿给付等问题,以做
到保护劳动者的生存和择业权利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财产权利的兼顾。
□律师建议
作为员工首先应当坚守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无论是在职期间还是离职之后都不应
当作出有损于原单位的事情。尤其是负有特殊职责或者属于特定人员的员工,以及离职后
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员工,更应以诚信、善良的态度谨慎从事。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应充分尊重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在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禁止协议时,充分考虑竞业禁止的时间、地域和范围等问题,避免违反国家法律和公
共政策,避免侵害劳动者的生存条件和择业自由。企业如果与员工约定竞业禁止协议,应
给予员工竞业禁止补偿金,以免在产生诉讼时,竞业禁止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有什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