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用人单位在招用新员工时,一般都会与劳动者约定一个试用
“
”
期。是不是在试用期里,用人单位就可以随便对劳动者 炒鱿鱼 ?劳动者是不是也可以随
“
”
时跟用人单位 说拜拜 ?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在试用期的阶段,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
同。
“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
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因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
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该用人单位的录用
条件。因此,在上述案例中,食品公司在试用期内要解除与小吴的劳动关系,就负有法定
“
”
的举证义务,即必须有证据证明小吴不符合该公司的 录用条件 ,而食品公司未能充分
举证证明,故法院判决食品公司败诉。
应当注意的是,本案虽然是依据《劳动法》判决的,但《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内用人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没有太大的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
……”
合录用条件的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要以
“
”
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然需要自己举证证明这一点。如果用
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却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录用条件是什么,需要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就向劳动者公布并说明。
另外,由于该案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因此,小吴与食品公司约定的劳动
合同期限 1 年、试用期为 3 个月的劳动合同是不违反法律的。因为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
“
”
条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只规定了试
用期的最长期限,在此期限之内并未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因此,只要试用期不超过六个
月,都不违法。
但是,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上述案例中劳动合同对试用期的
规定则是违法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进行了细化。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
“
……”
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所以,上述案例
中的合同期限仅为一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应该不超过 1 个月。试用期不
“
”
是劳动者 无权期
“
” “
”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视为劳动者的 白干期 或 廉价期 ,要么是
不发工资,要么是任意压低基本工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
法》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权限作了明确和细化。
1.
不能任意约定试用期的长短。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长短做出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规定了不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