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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用人单位可以用来解除试用期员工合同的,比较常用的就是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这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一项特权。但是,这也是最容易被用人单位忽视的关

键点。用人单位要避免试用期辞退员工的败诉风险,必须在这一关键点上下功夫。具体而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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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时:变 事后考核 为 事前考察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招聘员工不太注重录用前的应聘员工评估和考察工作,习惯于把工作放在事后考核,即先

把员工招进来再说,如果不合适就在试用期辞退。其实,这种做法是危险的,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在这种背景下,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必须转变

” “

观念,变 事后考核 为 事前考察 ,尤其是对一些重点员工,招聘时要慎重,要做好员工的背景调查工作,把好面

试关,重要岗位由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联合面试,确保能招到合适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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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前:将 录用条件 具体化、书面化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比较常用的是,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

企业要想利用这一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在招聘时对录用条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录用条件一定

要明确化、具体化。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

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录用条件 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 共性

即所有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

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所谓 个性 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

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等。 录用条件

的共性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 录用条件 的个性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单独的协议等进行明确。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还必须事先对录用条件进行公示。公示,简单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

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如何进行公示呢?

方法有以下几种:(1)通过招聘公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便为诉讼保留证据;(2)招聘员工时

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3)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