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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9 号)
  
  第 1

条规定: 关于签订和续延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劳

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对距离退休年龄 10 年以内的老职工,按劳动部《关于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 号)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换的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做出一些特别

”  

规定。 8、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 号)
第 3

条规定: 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 号文件和

劳动部劳办发〔1995〕19 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
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 10 年以内的老职工,如
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
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

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做出一些特别规定。
  
  9、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
(1997)88 号)第 1

条规定: 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

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
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 10 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
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
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以上法律条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情形、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以
上规定,对于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一般劳动者(不含原来转制过渡时期和特殊
人员)来说,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 10 年以上,
这是个大前提。具体指的是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
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 10 年的,即使其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
不接受。
  
  第二、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达成一致,这也是法定条件之一。仅仅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存在

 

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最后一个条件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具备了第一、第二个
条件,劳动者一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履行义务。

  综合以上三点,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那些认
为只要劳动者一方意愿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不同意就可以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