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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义务。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

 

时,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劳动行为提供条件,包括生产场所、机器设施、劳动工具等。

    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

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

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

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

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

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法所涉

及的范围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之前的就业过程。但是,由于我

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

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同时就业与劳动关系又有特别紧密的联系。因此,我国的

《劳动法》将就业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是出于我国实际的考虑,不能因此将就业也归于

劳动关系的范畴。(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

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

动关系。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二个

用人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

至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灵活就业者,比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时工等,他们可以和不同

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灵活就业者在本质上并没有违背劳动关系排他性,因

为灵活就业者在工作时间上是相互错开的,依然符合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

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规范,只不过这 同一时间 更为灵活、更为具体而已。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

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