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薪酬的支付方式相同。
四、派遣期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派遣人员的技能,可调整
其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但应与派遣人员协商并征得其本人同意。
第三条:劳动关系
乙方派遣人员到甲方工作时,其劳动关系及人事关系仍属乙方。
第四条: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
康等规定,为乙方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
二、乙方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等事故及不可
预测的人身伤害,由乙方按国家和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在规定的期限内及
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和处理。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的相关规定,涉及应由
用工单位支付或垫付的费用(如抢救费、住院治疗费、伤残补助金及护理费
等),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承担支付责
任,相关费用直接支付给乙方。需要偿还给甲方垫付的金额在每月支付乙方的
费用中扣除。
第五条: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一、乙方派遣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等待遇,由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政策的有
关规定标准确定并直接发放,乙方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企业部分,由甲方按
《湖南省社会保险征缴办法》等相关规定出资,由乙方代收代缴,个人部分由
甲方从派遣人员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工资、社会保险每
月
结算一次。
三、甲方应在每月 20 日前用书面形式将人员下月增减情况通知乙方,逾
期通知造成乙方不能当月为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等增加或减少手续的,所
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医疗、工伤、生育等费用)。
第六条:假期、计划生育费用等
1、
乙方派遣人员的假期按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有关计划生育的费用的申请,由乙方负责办理。
第七条:派遣关系的解除或终止
1、 在派遣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辞退乙方派遣员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其派遣关系,并将派遣员工退交乙方,由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