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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8 年 4 月 10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的《立案审批表》,以及 2008 年 4 月 8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向被告

所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被告以原告侵犯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投诉的事实;

3、2008 年 7 月 7 日的《新京报》的报道一份,证明被告向 《新京报》记者虚假披露其已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原告,要求原告停止

使用 DP”标识,并要求原告赔偿被告 1000 万元的事实。

被告质证后对上述证据和证据证明的事实均无异议,认为被告原本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后因故没有正式起诉;宁波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鄞州区分局已于 2008 年 8 月 4 日将被告的投诉以通知的方式销案。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据此认定被告曾向原告发出警告

函,并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投诉,但已被销案,《新京报》报道被告已起诉原告但实际未起诉等事实。

原告为证明原告自身持有的注册商标 雅戈尔 的价值和原告生产的 DP”衬衫是国家重点新产品等事实,提供以下证据:

1、2002 年 10 月 21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一份,证明原告持有 雅戈尔 YOUNGOR”注册商标;

2、2007 年 9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一份,证明原告生产的衬衫是中国名牌产品; 

3、2007 年中国品牌 500

强的报道一份,证明原告的 雅戈尔 品牌排名第 66 位,品牌价值 92.11 亿元;

4、1997 年 4 月 9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 雅戈尔 YOUNGOR”

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一份,证明原告的 雅戈尔 Y

OUNGOR”商标系驰名商标;

5、2006 年 11

月国家科学技术部等四部局核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一份,证明原告的 DP

纯棉免熨精品衬衫 是国家重点新产品。

被告质证后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认为,原告待证的事实是本案的要件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与

待证事实有关联,故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据此认定原告持有 雅戈尔 YOUNGOR”注册商标,该商标是驰名商标,原告生产的衬衫是中国名

牌产品,原告生产的 DP

纯棉免熨精品衬衫 是国家重点新产品,原告的 雅戈尔 品牌在 2007 年排名第 66 位,品牌价值 92.11 亿元等事实。

原告为证明 DP”系服装行业一种面料抗皱整理技术的通用缩写,并被广大科研单位和服装行业认同和广泛使用,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08 年 4 月 22 日中国服装协会出具的《关于 DP 整理技术的说明》一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 2008 年 6 月 18 日向中国

服装协会发出的《关于 DP”是否为服装行业通用的工艺方法名称的征询函》一份,2008 年 6 月 24 日中国服装协会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商标局的《关于对 DP’

“‘

是否为服装行业通用的工艺方法名称的征询函 的复函》一份。《复函》称: DP’ 

” “‘

是一种抗皱整理技术 , DP’已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