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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移交清单》一份存行政部,一份交接收人。

10.0 移交惩处

10.1 异动人员拒绝移交或移交不清,停发未领薪资及其它可领款项。若情

节严重者,依公司规章或法律之规定追究其责任。

     10.2 移交后发现有虚造短缺事项,严惩前任人员,并令其补正、补缴。直属主

管和监交人亦应提报行政部论处。

11.0 附则:

11.1 本制度的执行责任人:人力资源行政部人事助理(或主管),本制

度的监督责任人:人力资源行政部经理。

11.2 本制度自批准生效之日起执行。
11.3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行政部。

12.0 相关记录

12.1《职务异动/薪资调整申请表》

12.2《离(调)职移交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