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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法中
也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无论签订劳动合同或订立竞业限制条款都必须遵

 

循这个基本原则,违背了这个原则,所订立的条款或合同无效。

  2

 

、要遵循目的合法的原则。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或合同都是无
效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

获取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
业秘密以及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情况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均
为法律所禁止和打击的。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刑法》对此也作了明
确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受法律所保护的,订立同业
竞业限制条款或合同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基于此目的而订立的竞
业限制条款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若是出于限制竞争,限制人才自由流动目的而订立,

 

则该条款或合同无效。

  3、要有明确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电信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应该包括凡是利用
企业资金、设备、技术资料,为履行本职工作或企业交付的任务所完成的科研成果,还应
包括与企业生产运营密不可分的技术支撑系统,还包括即将出台但尚未公布的营销策略、
优惠政策、业务发展策略、经营管理方案,尚未公开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客户分布以及客户
需求调查、市场预测等等。因此,用人单位应首先制订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明
确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应保护的商业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加以规范,
不能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和专业技能都纳入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
 
  4、要有明确的适用对象。
 
  应该明确适用同业竞业限制的对象仅为掌握用人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在企业中,
从事技术研究、企业管理、财务管理、销售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该都属于可适用同业竞业限
制条款或合同的对象,这些人员的流动将会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导致用人单位客
户流失,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的泄露,同样也可滋长不正当竞争。要有明确的竞业限制的

 

对象企业,最好要列出与本公司相似的有竞争性的企业,便于操作。

  5、要有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
 
  竞业限制规定了限制的期限,这样可以在员工流失情况下尽量减少企业商业秘密的
泄露,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可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
时间以及员工掌握秘密的程度双方协商确定,但应注意法律规定了一个最长期限,不超
过 3 年。对于公司领导、部门领导,被评为拔尖人才、跨世纪人才、专业带头人、大客户部经
理及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最高期限为 3 年,对一般掌握企业商业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