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
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 1993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减或合并下列会计科目:
1
“
.有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可以增设 302
”
拨付所属资金 科目;附属单位
“
可以相应增设 142
”
上级拨入资金 科目;
2
“
.企业发生调进外汇业务的,可以增设 118
”
外汇价差 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