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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
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 1993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减或合并下列会计科目:

  1

.有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可以增设 302

拨付所属资金 科目;附属单位

可以相应增设 142

上级拨入资金 科目;

  2

.企业发生调进外汇业务的,可以增设 118

外汇价差 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