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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    

(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章  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