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领导同意,事后补填《XX 镇机关文印及制作审批表》。财
政办按季度结算一次。
第九条 制作标识牌、广告牌必须事前由党政办、财政办
提出《XX 镇机关文印及制作审批表》,报财务主管领导审
批。
第十条 财政办凭经审签的《XX 镇机关文印及制作审
批表》和正式发票付款。
第十一条 没有经审签《XX 镇机关文印及制作审批表》
的,或虽经审签但时间超过一季度不向财政办结报的商业
打印和制作,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二条 做到厉行节约,不准违规或超标准进行公务接
待。
1、原则上,政府来客一律在政府机关伙食团就餐,由
党政办按规定标准安排。提倡用散烟和纯粮食酒进行公务
接待,不准无论接待事项轻重、大小都发包包烟、喝高档酒。
2、确需在餐馆进行公务接待就餐的,非主要领导人员
须事前征得主要领导同意,接待结束时当场结清餐费,然
后由经办人凭票按程序审批报销;主要领导在餐馆公务招
待的餐费,由财政办或主要领导指定人员结算。在履行招
待费报销手续时,需填写《XX 镇机关接待明白卡》作审签
依据,由财政办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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