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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和指定的地点停放,出入需接受门卫人员检查。

 

第六条 车辆管制

( 一 ) 送货车辆

( 1 )

送货车辆从生产区大门进出,且出入时需登记时间、送货厂商的数

据,经大门门卫检查后方可进出。

( 2 )

送货车辆出厂时,须出示管理部主管签核的『出厂放行条』,门卫

核查后方可放行。

(二)来访、恰公的摩托车、汽车经大门门卫检查办好手续后,可驶入办公室前

靠边停放。

(三)公司车辆

公司人员需使用公司车辆时,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管理部门主管

和公司最高领导核准,由管理部统一使用。

(四)公司员工车辆

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出入公司大门时,请下车推行,严禁在厂区骑乘

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可骑乘至指定停车处)。摩托车进出须接受门卫人
员检查(包括打开工具厢、尾厢查看)。

物品出入管理

 

第七条 任何物品 包括成品、材料、员工私人物品、工具、设备 等出入厂时


须办理《出厂放行条》。门卫须仔细检查并核对《出厂放行条》的记载是否与实物
相符。

 

第八条 物品进厂时,门卫人员须详细检查,如有危险品、易燃品及凶器等 ,

禁止进

厂并报告上级处理 .

 

第九条 工程承包者或其它业务来往企业或个人携带的工具、机器、物品等,

门卫

人员应于进厂时先行登记,出厂时核对无误后出厂。

核准:                      审核:                       

 

修定:    

 

管理部

 

    

   2009-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