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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 14

 

 

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以(投资或其他)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为据,按

 

比例承担。
第 15

 

 

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

 

)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
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

 

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

 

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 16

 

 

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资人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 ,

 

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

 

)禁止合投资经营与公司竞争的业务。

(3

 

)禁止投资人再加入其它公司。

(4

 

)禁止投资人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5

 

)如投资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投资人决定除名。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 17

 

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公司管理职权。

第 18

 

 

条 ____为公司负责人,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其权限是: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3

 

)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5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6

 

)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7)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8)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9)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10)支付合伙债务;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 19

 

条 其它投资人的权利:

(1)参予公司事业的管理;
(2)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公司帐册及经营情况;
(4

 

)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 20

 

 

条 公司设经理,由在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