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政策可向管理部咨询)。
XXXX 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Q/HC-BGS-001-2012
标题
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假期制度 版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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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婚假
员工结婚,须事先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主管,经批准可享受
婚假三天,员工本人初晚婚晚育者(女满 22 周岁,男满 25 周岁),可另外享
受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七天假期待遇(含休息日)。上述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不能结转下年。若不办理有关手续,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
7. 丧假
员工依下列规定给予丧假,基本工资照发:
7.1
员工之父母、子女或配偶死亡,给丧假 3 天;
7.2
配偶父母死亡,给丧假 1 一天;
8. 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或致伤残者,家属或其指定人员持病历卡或病假证明单,
经公司确认,确不能出勤者,核准工伤假,工伤期间的相关待遇按国家政府
执行。员工在休工伤假期间,应至医院办理休假证明,并及时递交部门主管。
工伤假期期满,应主动复职。如确因情况紧急,应事后补办手续。
9.
本制度从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