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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本人确认,部门备案的考勤方法。

第十六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员工当月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职(工)半日论。

    4、超过十五分钟后,才打卡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在卡上签字

或书面说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者需经主管签

字证明。
    6、上、下班而忘打卡者,应由部门主管在卡上或有效工作时间考核表上签字。
    二、旷职(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工)论处。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工)论处。

    3、员工旷职(工),不发薪资及奖金。
    4、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一年累计旷职达十二日者,予以开除,不发

资遣费。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七条:本公司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
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第十八条:员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资、奖金和补贴。
第十九条:月薪工资在次月 15 日前发放或存入员工在内部银行的帐户。新进人员从报到

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五章  休假

第二十条:按国家规定,员工除周末休息外,还享有以下有薪假日:元旦、春节、清明
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具体放假时间按国务院有关

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正式员工除享有以上假期外,还享有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

乳假、事假、病假、带薪年休假等。

  

第六章 请假

第二十二条:员工请假和休假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婚假:职工本人结婚,给予 3 天婚假,晚婚增加 10 天。职工按上述规定所享

受的假期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二、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给予 3-

5 天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在批准的丧

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当职工的非直系

亲属死亡时,不可以请丧假,只能请事假。

三、产假及护理假:女职工的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

妻,增加女方产假 30 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 7 天(不符合晚育条件的夫妻,男方不

可以请护理假,只能请事假);女职工如果是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

加产假 90 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
42 天产假。产假、护理假,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

提薪。

四、哺乳假:公司对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

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

加 30 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公司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公司不得在女职工

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 1 岁半时为止。

五、事假及病假:事假及病假根据职工实际情况给予批准,事假为无薪假;病假需

出示院县级以上医院所开具的证明。

六、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未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

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第七章 加班

第二十三条:职工加班应给予相应的加班费,若不计发加班工资,应以调休或不休代替。
第二十四条:员工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不计有效工作时间。

  

第八章 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