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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

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
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

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

  

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

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