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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相关条款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
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
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
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

 

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