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 南 法 律 及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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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運輸部取得「類型批准證」
(每類機車)或「系統/零件類型批准證」」
(每類引擎、
車架和其他數款機車零件),其由發出日起有效12個月,期滿可以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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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越南註冊處取得設備檢查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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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機車的公司須向標準及品質總署取得ISO 9001:2000認證。
以下是現時適用於越南機車行業的主要法規的主要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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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業 貿 易 部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七 日 頒 佈 有 關 製 造 裝 配 兩 輪 機 車 公 司 標 準 的
24/2002/QD-BCN
號決定。根據該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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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商必須投資或與合資製造佔至少20%本地生產成分的零件(或至少製造引
擎或傳動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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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所用土地必須具有15年或以上的穩定、長遠授出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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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商出售產品之前必須進行多項測試,以電子媒體儲存測試結果至少三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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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商必須取得ISO 9001:2000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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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部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五日頒佈有關機車製造裝配行業品質、技術安全與環境保
護規則的2557/2002/QD-BGTVT號決定。根據該項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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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商必須將樣本寄給越南註冊處指定的測試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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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商必須就所製造的各類型機車及零件,向越南註冊處領取類型批准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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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商必須向越南註冊處領取設備檢查證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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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註冊處每年進行實地視察和審議證書,如發現違規情況,越南註冊處有權撤
銷已發給製造商的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