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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名称

离职管理制度

文件
编号

版次

A.1

制定
部门

人事行政部

生效
日期

2010.06.01

页数

共 5 页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为确保员工离职时,其工作能明确地转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订定本

办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员工离职时的处理程序。

第二章  离职类别及定义:

1、试用期内离职:公司及员工任何一方在试用期间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

法规定,需提前七天通知对方。

2、转正以后离职:
2.1 辞职:

2.1.1 辞职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2.1.2 转正后辞

职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公司总经理特别批示的人员不受此限,否则 ,

每提前一天离职,均需在工资所有项目中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

2.1.3 员工申请辞职,须填写《离职申请单》,经公司各级批准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2.2 劝退:
2.2.1 劝退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

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原则上,公司劝退员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劝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
定立即劝退,以加一个月工资补助代替通知。

2.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司可劝退员工:
2.2.2.1 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

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2.2.2.1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

作任务的;

2.2.2.1 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又找不到合适工作岗位的;
2.2.2.1 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内部找不到合适工作岗位的。
2.3 辞退:
2.3.1 辞退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态度、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决定

提前终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的行为;

2.3.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劳动法》中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可以辞退员工:
2.3.2.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2.3.2.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败或有其它严重违纪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

害的;

2.3.2.3 对公司有严重欺骗行为的;
2.3.2.4 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泄露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

受损失的。

2.3.3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予支付任何补偿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

其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

2.4 自动离职:
2.4.1 自动离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上

的行

为。辞职、劝退、辞退员工的日期在批准后 10 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离职手续者,公司认定其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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