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员工试用期表现不佳未能达到岗位说明书要求,由用人部门与行政事
业部、员工本人在试用期满前一周内进行沟通,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行政事业部
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见附件三)进行试用期
合同解除手续的办理。
(2)
员工本人试用期提出合同解除,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员工离职申
请单》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门,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10条
辞职
(1)
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应提前三十天(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
行)向其直接上级提出,并提交《员工离职申请单》(见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
定程序审批后,由公司行政事业部办理相关手续。
(2)
员工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公司应在一周内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待审
议的答复;做出同意辞职答复的应明确离职时间、交接要求等。
(3)
辞职员工所在部门及行政事业部应主动了解员工辞职原因,做好辞职
沟通工作,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引导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沟通记录并已书面形式留存。(《离职员工沟通记录》见附件八)
第11条
擅自离职
(1) 擅自离职是指员工未递交辞职申请就擅自离岗、或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但未
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
(2) 擅自离职按《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作除名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
失的,公司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12条
辞退、除名
(1)
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或符合《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辞退情况,以及《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可作辞退处理。
(2)
员工符合《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规定的须作除名处理的情形,公司可作
辞退处理。
(3)
对员工作辞退、除名处理由员工所在部门向行政事业部提交《员工辞退、
除名申请单》见附件五),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