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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招、聘用员工,一律按规定试用;

经岗位考核不适用者解除劳动合同。

新聘用的管理层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在试用期间,

其工作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应予大力支持,不得蓄意
刁难和排斥。

  

第三条

” “

公司员工的离职,分为 解聘 、 辞职 、

” “

无过失辞退 、 自动离职 。

第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以预先告知形式,让
员工返家休息或裁员:

1. 生产任务不足;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
3. 因业务改组、转产或搬迁厂房等决策异动时;
4. 因不可抗力原因需停工一个月时间以上时;
5. 其他不可预知原因等。

 第五条员工辞职程序:

1. 员工试用期内辞职需提前 3 日提交书面申请,

试用期满辞职须提前 30 天前提交书面申请。

2. 办理有关手续。
3. 办理工作交接。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时给予解聘;

1.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 

 

触犯国家法律或政府机关法令,被拘 留、通缉、

劳教、判刑等刑事责任的;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
害的;

 

5. 患有精神病、高危性疾病或其他危害他人正常

生产(工作)、生活秩序的病患者;

6.  连续旷工 3 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十五天

(含)以上的,视为自动离职;

7. 故意伤人或打架斗殴至需住院治疗的;

  8. 偷盗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

9. 其他经裁定须强制离职者。

第七条无过失辞退: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

不能胜任的。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辞职:
1.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不再续签的和劳动者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等合同终止。

2. 经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者单方

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为合同解除。
   第九条 离职的员工在提出辞呈后至批准离岗时限
内须继续到岗上班,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除外),
违者视同旷工处理。
   第十条 解聘员工,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业务
移交、借款返纳及还清借用物件、用品,清退保管使

用的工具、计量器具、文件资料等手续。否则,不予办
理工资结算。拒绝移交,造成公司经济或声誉损失的
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自动离职者,其所余工资、津贴、奖

金视为自愿用于抵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员工未提前 30 个工作日要求离岗,工

资必须到期才予结算且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并相应
赔偿企业缺岗损失及培训费用。

第 十 三 条   自动离职员工的应发工资额,单位

不得掺入总额中分配,必须按规定计算其应得工资
额,任何个人不得冒领。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 十 四 条   公司员工出勤,进出厂门必须打卡

记录并由所在部门负责逐日填写考勤,不得多日或
月终一次填写;考勤表不得擅自涂改,填写错误采
用红线法更正。不得伪造出勤记录(含虚报或瞒报出
勤工时)。

  

第 十 五 条 员工必须执行公司规定上下班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上班或提早下班的员工都要事先办理
好请假手续,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来厂请假的,应
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所在部门领导联系并获得批准,
事后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对

于每月自觉遵守考勤制度的正式录用员工及管理人员,
有权享受全勤奖励 200 元(不含承包者招收的员工、后
勤月薪人员),员工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当月迟到次
数超过三次将取消当月全勤奖励,详细情况请参照公
司后补《考勤管理制度》;因个人造成打卡无效的由个
人提供《签卡单》书面合理解释,由部门主管批示意见,
并及时上交行政人事部补办考勤,但每人每月签卡不
得超过三次(公司卡钟原因除外),如超过三次的当
缺勤处理,取消当月全勤奖励。迟到(早退)不到一
小时按一小时计。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一天
计。

第 十 七 条   上班时间内,非因公事不得私自离

岗外出,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外出者,须办理准假手
续,违反者,视作旷工;值班离岗按早退论处。

第 十 八 条

 

 员工请假,均须填写公司统一印制

的请假单,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并经部门经理
批准签字才生效。

1. 事假:
(1)事假超期未办理续假手续的视同旷工。
2. 病假(非工伤或职业病):
(2)必须凭公司指定的医院证明,向主管请准,

全年以三十天(含)为限;

(3

)若证实需一个月以上长期疗养者,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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