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
“
”
简称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负责办理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
门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的招调工业务和个人
申请的招调工业务。
“
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 区人力资
”
源部门 )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指导下办理在区人力资源部
门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的招调工业务。
第二章 立户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应办理招调员工立户登记。
第八条 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立户:
(一)上一年度纳税额 5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 2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三)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
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四)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
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九条 中央及各省驻深企业、市国资局直属企业的招
调工立户登记手续,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
有企业的招调工立户登记手续,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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